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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蓬莱区政府 蓬莱区政府公报总目录呈送 蓬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蓬莱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2、关于公开征求《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3、关于《荣成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蓬莱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四日 蓬莱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水浴场管理,规范旅游经营行为,维护公共场所秩序,保障游客、市民和旅游经营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海水浴场范围:西起水城关门口防波堤、东至八仙渡,海岸线长1480米。南北纵向包括海域和陆域两个部分,海域部分是指沿海岸线向浅海面延伸1000米,陆域部分包括沙滩、防波堤、游艇码头、步行区(海滨路以北、防浪堤以南、水城东城墙以东、八仙渡以西的区域)。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旅游度假区管委是海水浴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的功能划分及经营、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蓬莱阁街道办事处、交通、海事、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环保、规划、建设、工商、卫生、公安、安监、物价、质监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海水浴场范围内施工建设、组织活动以及从事商业经营等行为,必须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前,应当征求海水浴场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利用海水浴场组织大型的娱乐等活动,应经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划定的区域组织活动。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海水浴场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海水浴场详细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 第八条 海水浴场范围内的建设方案、经营项目、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旅游服务和其他基础设施布局,必须符合海水浴场详细规划。 第九条 未经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对现有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条 海水浴场范围内的各类经营服务项目,由海水浴场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规划,并确定经营区域、经营方式和经营主体。经营者需依法办理相关经营手续。 第十一条 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合理的服务信息和健康的服务项目; (二)标明真实名称、标记和经营范围; (三)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经营区根据需要设置贵重物品保存处,并完备各种保管手续。 第十三条 海水浴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摆摊设点; (二)圈景、造景从事营利活动或利用公共设施从事经营活动; (三)误导消费、欺诈游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四)高声叫卖,尾随、纠缠、胁迫、欺骗游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五)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 经营者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与管理,从业人员应挂牌上岗,文明服务,依法经营。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海水浴场主管部门要设置应急救援中心,配备救援人员和救援设施。应急救援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海水浴场开放时间内值班和日常工作; (二)负责事故发生时抢险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按程序及时上报安全事故动态; (四)负责救援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六条 海水浴场管理区域内的各类海上娱乐设施项目须征得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各类海上娱乐设施除具备良好的使用性能外,须每人配备一件救生衣,并保证海上通讯畅通。 第十七条 各类海上娱乐项目从业人员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配备合格驾驶人员;严禁超载、超范围、超风浪等级行驶。 第十八条 机动游船、非机动移动性娱乐设施和游泳区域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并报海事部门备案。 禁止机动船只侵占非机动娱乐设施的区域和游泳区。 第十九条 患有高血压、癫痫病、精神病等疾病的游客和市民,不得乘坐海上娱乐设施。 第二十条 游客和市民应在指定的区域内游泳,并自觉遵守有关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 因恶劣天气等原因需关闭海水浴场的,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应及时关闭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 环境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加强海面、沙滩、绿地、公共厕所、淋浴间及其他经营场所的卫生管理,实施全天候保洁。 进入海水浴场的市民及游客应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对海水浴场水质情况进行监测并及时对外发布监测结果。 第二十四条 海水浴场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乱占滥建、停靠渔(货)船,晾晒海产品或渔具; (二)擅自采沙、养殖、捕捞; (三)乱倒垃圾,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其他固体、液体废弃物; (四)在构筑物上张贴广告或在沙滩掩埋废弃物; (五)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旅游度假区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5日起施行。 《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于2013年6月7日起正式公布,实施至今已近10年,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水浴场的管理与服务,推动海水浴场规范长效和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宜居宜业宜游高品质湾区城市建设,依据《海水浴场服务规范》《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青岛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并起草了《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6月10日前反馈。 联系电话:0532-85762310 电子邮箱:csgljgglhbzhk@qd.shandong.cn 附件:1.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青岛市海水浴场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5月10日 附件1 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海水浴场的管理与服务,维护海水浴场秩序,保障人身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突出青岛滨海人文特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水浴场的设立、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海水浴场是指依托适宜的海岸带、沙滩、海域等自然条件设立的,具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和管理服务制度,向公众开放,集游泳、健身、运动、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经批准设立的公共场所。 第四条 海水浴场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监督、属地管理、规范经营的原则,坚持公共性、公益性和便民性,倡导健康、安全、文明、环保理念。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海水浴场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全市海水浴场的监督协调管理工作。 各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牵头本区域内海水浴场的监督协调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海水浴场涉及国土空间规划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海水水质监测、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海水浴场内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海水浴场内港航行政执法及水路客运监督管理工作。 海洋发展部门负责指导海水浴场海域使用及海洋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海水浴场旅游服务设施配套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海水浴场医疗卫生及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海水浴场内的经营秩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消防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海水浴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应急、体育、海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海水浴场监督管理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海水浴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海水浴场设立 第六条 海水浴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 第七条 市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各区(市)人民政府编制本区域海水浴场规划。 第八条 设立海水浴场,应当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论证通过后,提出设立意向,市海水浴场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海洋发展、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及相关区(市)人民政府进行研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海水浴场。 第九条 建设海水浴场应当由建设单位编制建设方案,由所在区(市)海水浴场主管部门会同辖区相关部门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报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水浴场建设方案应当包括建设规模、海域和陆域范围、功能区划、基础配套设施和经营网点布局、自然景观和设施景观说明等内容。 第十条 海水浴场建设完成后,由所在区(市)海水浴场主管部门会同辖区相关部门按照建设方案和海水浴场有关标准进行建设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海水浴场主管部门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决定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海水浴场的改扩建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改扩建方案经所在区(市)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改扩建完成后,由所在区(市)海水浴场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投入使用。 第三章 海水浴场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市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海洋发展、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编制海水浴场管理和服务规范。其内容应当包括功能区分区管理、设施管理、救生救护管理、服务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经营管理、应急管理、投诉处理等。 第十三条 海水浴场应当有明确的经营管理单位。海水浴场的经营管理单位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海水浴场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对经营管理单位进行考核。 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与海水浴场内的经营业户依法签订协议,并承担日常管理责任。 鼓励经营管理单位在依法依规基础上,创新多元化、品质化、长效化经营管理模式,推动海水浴场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 海水浴场应当免费开放。因特殊原因确需收取门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海水浴场提供游泳服务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9月25日。特殊情况需调整时间的,应当经所在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海水浴场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海水浴场提供游泳服务时间开始前,应由市海水浴场主管部门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开展联合检查。检查合格的,开放游泳服务;检查不合格的,由责任单位整改合格后方可开放游泳服务。 第十六条 海水浴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施工建设、乱搭乱建、乱圈乱占; (二)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海水浴场附属设施和设备,损坏花草树木; (三)擅自取土、采石、挖砂; (四)养殖、捕捞、停靠渔业船舶; (五)设置入海排污口或其他易产生污染源的设施,游泳区内设置雨水排放口; (六)随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包装物及其他废弃物; (七)携犬进入海水浴场; (八)随意张贴广告; (九)携带炊具烹饪、烧烤食物; (十)游商浮贩进海水浴场经营; (十一)饮酒后下海游泳; (十二)其他影响海水浴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海水浴场实施经营管理: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配备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 (二)配置瞭望塔、监控室、广播站、救护站、救生船、救生衣、安全防护网、安全警示标识以及垃圾箱、公示牌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功能齐全完好; (三)按照协议对经营业户进行日常管理; (四)定期对沙滩进行深度清理,做好水域、陆地、公共厕所、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 (五)在醒目位置公布投诉电话,并及时处理游客的投诉; (六)倡导运用信息化、智能化、品质化手段提升管理与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提供游泳服务期间,经营管理单位除遵守第十六条规定之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海水浴场功能区规划确定的功能,对游泳区、更衣区、经营区、停车区、游乐区等功能区实行分区管理; (二)海上娱乐区与游泳区之间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 (三)设置安全防护网,并按浴场规模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救护人员,救生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区域、时间、频率实施巡视; (四)通过广播或者公示牌等方式及时公布浴场管理规定、安全知识和天气、潮汐、水质、水温、浪高等信息。 第十九条 海水浴场内的经营业户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照经营协议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或者利用公共设施从事经营活动; (二)不按规定价格收费和不明码标价; (三)误导消费、欺诈游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四)尾随、纠缠、胁迫游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五)机动船只侵占非机动娱乐设施的区域和游泳区; (六)娱乐项目违反安全技术规定,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七)随意倾倒垃圾、生活污水和其他固体、液体废弃物;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游客应当服从经营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在指定的区域内游泳,并自觉遵守有关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在海水浴场范围内开展文化、娱乐、健身等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与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单位协商确定活动举办地点和区域范围,服从经营管理单位统一管理,不得影响其他游客的正常活动。 需要在海水浴场举办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营管理单位接到应急、海事、气象、海洋、卫生等相关部门有关灾害性天气预报、海况预警、污染等事件时,应及时疏散游客,暂停服务,关闭浴场,并通过广播或者公告等方式及时告知。 第二十三条 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海水浴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区(市)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备案。 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海水浴场经营项目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当取得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特种设备应当在法定检验有效期内使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保障制度,明确操作规程,配备相关人员,做好日常检测维修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海水浴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的,应通报相关部门及时处置。 海水浴场提供游泳服务期间,市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检查,检查结果通报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建立投诉处理协作机制,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投诉后按规定处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转交,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海水浴场是我市重要的旅游资源,是市民重要的休闲健身场所,也是对外展示城市形象的重要窗口和靓丽名片。近年来,我市海水浴场发展较好、知名度较高,已成为来青游客的网红打卡地。但对标先进城市,我市海水浴场在品质化、精细化、长效化管理和发展方面仍存在一定短板和差距。为进一步解决海水浴场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推动海水浴场行业规范长效和高质量发展,展示青岛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城市形象,亟需对《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立法必要性 (一)推进规章与时俱进的需要。《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6月7日起正式公布,实施至今已近10年,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目前行业管理现状和高质量发展需求。对标先进城市,三亚市于2019年修订了《三亚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秦皇岛市于2019年公布实施了《秦皇岛市海水浴场管理条例》,深圳市于2021年印发了《深圳市沙滩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推动行业规章与时俱进,夯实法治基础,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引领工作高质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行业的与时俱进,旅游业在城市经济发展中的产业地位、经济作用逐步增强。2022年青岛市十三次党代会提出打造宜居宜业宜游高品质湾区城市的目标定位,并开展了旅游品质提升三年攻坚行动,海水浴场作为我市重要的旅游资源和对外窗口,在行业管理和发展方面有了更新更高的要求,需进一步通过法治引领,深挖海水浴场潜力,推动规范长效和高质量发展,展示青岛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城市形象。 (三)解决市民游客需求的需要。海水浴场管理服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市民游客的切身感受,也是体现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个缩影。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广大市民群众向往美好生活的需求,对海水浴场环境品质的需求也不断提高,管理的长效化、制度化成为必然。为了合理开发好、充分利用好、强化管理好我市海水浴场资源,不断提升管理发展水平,需对《办法》进行修订,促进海水浴场行业良性循环、长效发展,满足市民游客品质化、多样化的文化娱乐和休闲健身需求。 三、起草依据 本《办法》以《海水浴场服务规范》《海水水质标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为依据,参考和借鉴了《秦皇岛市海水浴场管理条例》《三亚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深圳市沙滩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等先进城市的政府规章。 四、起草过程 2023年,根据青岛市旅游品质提升三年攻坚行动有关要求,我局积极与市司法局对接沟通,确定将《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修订列入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并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扎实推进《办法》修订工作。按流程先后征求了市相关部门、各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意见,并邀请专家对《办法》进行论证,结合相关意见修改后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五、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由原来的25条增加到29条。分别对总则、海水浴场设立、海水浴场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作出规定。 主要修订内容:一是健全管理体制机制,结合机构改革和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和压实海水浴场各级管理部门及其相应职责。二是强化公益便民属性,坚持海水浴场公共性、公益性和便民性,倡导健康、安全、文明、环保理念。三是完善建设投入流程,设立海水浴场,应当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论证通过后,提出设立意向,市海水浴场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海洋发展、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及相关区(市)人民政府进行研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四是细化管理服务标准,对海水浴场服务时间、组织活动、特种设备等管理内容进行细化。 为了加强海水浴场管理,维护海水浴场秩序,保障游客人身安全,保护公共沙滩及其海域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威海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荣成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于2023年12月30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7561730 通讯地址:山东省荣成市伟德东路12号 电子邮箱:rongchengshizheng@126.com 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30日 荣成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蓬莱区政府 蓬莱区政府公报总目录呈送 蓬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蓬莱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的通知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蓬莱区政府 蓬莱区政府公报总目录呈送 蓬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蓬莱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的通知、蓬莱区政府 蓬莱区政府公报总目录呈送 蓬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蓬莱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的通知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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